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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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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  称: 思索在路上
建立日期: 2009-03-12
个人自述: 知易行难 迎难而上
走在路上,边思考,边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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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老师是是受人尊敬的,为什么有
感谢赤黑乌油!我当时的立论依据
这位高手,你说到的多次中,已经
喜欢韩寒的睿智和幽默~
文字简练而富有情感,很喜欢~
谢谢“法域漫步”的留言,其实任
要积极而不教条地看待这些"
人民检察》上那篇是黎宏的

应该是法律的胜利.法律面前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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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救灾、调控楼市、贫富差距以及维稳 (2010-08-26 14:15:00)阅读次数:127

舟曲救灾、调控楼市、贫富差距以及维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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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一张《律师文摘》照片引发的回忆 (2010-03-07 21:41:00)阅读次数:287

 

   几年前,懵懂的我在一所普通大学的一个普通日子里第一次见到了贺老师,在图书馆的报告厅里他给我们做报告。

   他给了我“三个第一”。第一次见到了站着作报告的学者;第一次体会到原来演讲可以如此地吸引一个人;第一次发现了原来“三个代表”理论也可以这样来理解。毕业年后我开始迷恋网络,找到他的“守门老鹤”博客。一上来又被“很庆幸生在一个有大学的时代,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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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是律师执业之本 (2010-03-06 14:42:00)阅读次数:241

转自:http://sajl.fyfz.cn/art/458458.htm

一、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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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有所思一 (2010-03-06 14:34:00)阅读次数:207

掏钱要慢,掏前是爷爷,掏完变孙子;说话要慢,说前无限可能,说后覆水难收。

既要敢于战斗,又要善于战斗。

法律谜题:谁来监督“监督者”?答曰: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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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局长是个好同志 (2010-03-04 13:28:00)阅读次数:260

1、老韩平时除了工作应酬,基本在家,自己钻研电脑技术,不光给自己经常装机子,还给别人装,可见在圈子里,还是个电脑高手。此外,从老韩下载了几种音乐转换软件,可见平时喜欢学习钻研。

2、老韩在家的时候,打扫卫生,陪老婆逛街,生活相对简朴,给儿子卖笔记本电脑,差价一千元,老韩都感觉到是个事情,可见此人平时节俭。在家是个好丈夫。

3、老韩儿子学习上进,能被推荐为硕士,可见老韩对孩子的教育还是相当成功。

4、老韩的吃喝基本都是业务吃喝,今天的大形势就是酒精考验,怨恨不得老韩,况且老韩不贪酒,应酬而已。

5、老韩和部下睡觉,看不出来存在利益关系,起码没有刻意设套,不显得卑劣。

6、老韩谦虚,几次讲座后,总要自我批评,认为水平有待提高,是个比较负责的干部。

7、老韩很看中自己的年收入20万,可见平时收的油水少,不是个非常胆子大忘为的伙计。

以上几点,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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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2010-03-03 12:26:00)阅读次数:193

     理想是“常有明智之士论及:浩瀚之法典乃是关系自由政府优点的必然现象。为防止法庭武断,必有严格的法典与先例加以限制,以详细规定法官在各种案情中所应采取的判断;由此易见,由人类天生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例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而考虑到人性的一般堕落状况,具有正直品质与必要知识的人其为数自当更少。由此可知政府可以选择的合格人选自属不多。由此可见,法官要有渊博的学问,练达的老眼,慈悲的情怀,巨大的智慧,深刻洞察人类社会的崇高伟大与狗苟蝇营,而要达到这些只有一条路,就是皓首穷加数十年的审判实践。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柯克大法官在反对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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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累计问题探微 (2010-02-25 13:44:00)阅读次数:602

近日友人推荐国家级刊物《人民检察》2010年第一期登载了某博士生导师有关多次盗窃数额累计问题的大作,记起曾经自己也有与此相关的小作一篇,提出的观点与该博导并不相同,而且至今内心仍然确信自己的观点很有道理。现把自己的原文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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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程序探讨 (2010-02-08 11:51:00)阅读次数:101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程序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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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李庄案还得回到老路子上去 (2010-01-11 20:37:00)阅读次数:386

李庄律师被有罪判决了,我想只要没有道德审判思维、文革思维,懂得一点现代法治常识的人(不需要搬出什么知识精英、专家),都能很轻易地如何冰老师一样提出一箩筐尖锐质疑。问题是,法官为什么会这么判,法官难当啊。请看下面一段回复:

“很多事情,行政领导决定一切。法官很想做主,可是现实是他们做不了主,让他们负历史的责任,也不现实,乞求他们不顾自己饭碗为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义做出判决也确实让他们为难。一个判决能出来,庭领导要把关,审委会要把关,影响大的案件,还要向政法委通报。在法院要混口饭吃,也不是容易的事。夹在法律公平公正与行政意志之间,法官可能也是很难受的一群人,当然是前提是他们还有法律正义感。据我判断看来,大部分人时间长了也被迫要适应这种法院文化。顺着领导,顺着这种社会风气,不然,你任命一个审判员,任命一个副科级审判员,都得靠边站,没你的份。大的制度不变,环境不变,法官很难做的。”

法官自己的饭碗都难保的情况下,要在正式的审判程序里解决类似李庄类的案件是很难的。所以还得回到老路子上去,比如:法官与普通公务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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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10-01-08 12:52:00)阅读次数:732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执行分配方案的执行数额、执行顺序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个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该不是普通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不能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受理或者驳回,否则的话这个司法解释条文就多余了。

   但是一旦受理,审理过程中必然会牵涉到原来的生效判决中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比如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如果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判决与原来的生效判决相一致的话还好,如果相矛盾,则原判既判力何在?

  因此,我觉得该解释第二十六条有不妥之处,应该进一步细化,明确异议人诉讼请求的具体范围,明确受审法院的判决原则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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