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程序探讨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程序,在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案件的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案件的刑事部分?或者仅有被告人对案件的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案件的民事部分?立法的相关规定不够清晰明确,也不够周延完备,导致司法实践中面临许多困惑。在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理论基础上,可以分几种具体情况来较妥善的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诉 依赖性 相对独立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依附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的民事诉讼,相关的立法也比较简单、粗糙,很多具体问题,还有赖于进行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比如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的程序,由于情况复杂而法律规定不够完备,各地法院采取的处理措施也各不相同,既影响了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三个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程序进行初步的探讨。
案例一:某一审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被告人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重审,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并增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亦未提起上诉,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的情况下,上述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将全案发回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原一审法院对全案进行重新审理,并在重审程序中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则更为不妥。
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做法一般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也就是说,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上诉的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既不能对刑事部分直接改判(包括加重或者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将全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只能将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解释》的规定,不在二审程序中进行审理,而是将其与刑事部分一并放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审理。
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会发现《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也有不完备之处。首先,它只解决了“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处理方法,在理论上没有考虑可能出现的一种极端特殊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迅速裁定全案发回重审,此时刑事部分还未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原一审法院是否可以对刑事部分进行改判呢?显然《解释》对这个特殊问题没有相关规定。
案例二:某一审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以刑事部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了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重审,判决被告人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和较轻的民事责任。
同样,笔者认为,在仅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述二审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将全案发回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原一审法院对全案进行重新审理,并在重审程序中直接减轻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则更为不妥。
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做法一般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也就是说,仅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既不能对民事部分直接改判(包括加重或者减轻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能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将全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只能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但是《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也有不完备之处。它只解决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处理方法,在理论上没有考虑可能出现的一种极端特殊情况:被告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迅速裁定全案发回重审,此时民事部分还未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原一审法院是否可以对民事部分进行改判呢?显然《解释》对这个特殊问题也没有周延完备的规定。
案例三:某一审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被告人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重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并相应增加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死刑到底何时生效成为问题的焦点。有人认为一审判决过了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后,判处死刑的刑事部分就立即生效了,此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依据《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有人认为死刑应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才能生效,在二审中死刑判决尚未生效,所以本案不适用《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可以全案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可以对死刑判决进行纠正。但笔者认为将全案发回重审,在重审程序中将死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显然也是不妥的,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解释》对这个特殊问题缺乏周延完备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备。如果局限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和“刑事部分或者民事部分已经生效”这两个前提条件,针对实践中其他的复杂情况就难以准确适用法律了。在充分认识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刑事部分具有依赖性的基础上,还要认识到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的相对独立性,才能不拘泥于“一并审理”这个框框,从而较完善地解决上诉程序中面临的问题 。
从诉讼法理论上分析,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起的由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之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其所要解决的就是被告人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事实都需要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认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单独对这种特殊的损害赔偿之诉设置诉讼程序,而是直接设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同时认定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因果关系等事实,将国家追诉犯罪问题和被害人请求赔偿问题放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这样的诉讼程序设计,一方面是出于公权优先,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考虑,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从这个角度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刑事部分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但是,这种依赖性并不能否定民事部分的相对独立性。
从程序维度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从起诉方式、庭审规则、举证责任到判决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与刑事部分都有明显的区别。从实体维度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判决,除了适用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之外,主要应当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在很大程度上确认了二者的相对独立性。比如,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尚未颁布实施的年代,在国家公共利益占据话语权、个人权利处于退让境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仍然认可了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可以分开审判。 而1998年制定的《解释》在本质上进一步体现了民事部分的相对独立性。《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仅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的情况下,二审程序中不能主动对民事部分做出判决。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诉权可以自由处分。判决做出之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院无权干涉。法院如果主动发回重审,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超越了其职权,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
在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程序的相关立法不够清晰明确,且前提假设不够周延完备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分如下几种情况来分析前文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在既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又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针对全案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在重审程序中原一审法院也可以针对全案进行改判。但前提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
二、在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针对民事部分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而对刑事部分不论其生效与否,不能其是否确有错误,都不进行任何判决,抗诉、上诉期满后自动生效。如果刑事部分确有错误,也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不能在二审程序中直接改判,也不能将全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三、在仅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针对刑事部分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而对民事部分不论其生效与否,不能其是否确有错误,都不进行任何判决,抗诉、上诉期满后自动生效。如果民事部分确有错误,也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不能在二审程序中直接改判,也不能将全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四、对被告人判处死缓的一审案件,在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只能直接针对民事部分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对刑事部分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在原一审法院进行改判,更不能出现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五、在仅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此时原一审法院也只能审理民事部分,而不能对刑事部分进行改判。
六、在仅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此时原一审法院也只能审理刑事部分,而不能对民事部分进行改判。